党代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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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基本知识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05日 09:3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什么是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根本性的组织制度。党代表大会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并决定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进一步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党代表大会的职权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党章规定:(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团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全书同)的主要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三、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时限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均应每5年举行一次。如需延期或者提前召开的,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

党的基层组织按规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限原则上应同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一致。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如需延期或者提前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五、党代表大会的名称及次数排列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名称通常应与行政区划或者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xx省第x次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xx公司第x次党员代表大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次数排列一般采取累计方法如“xx省已召开过九次党代表大会”,下一次党代表大会就叫“中国共产党xx省第十次代表大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次”的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排列计算方法。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一般应重新排列。如某县已召开“中国共产党xx县第六次代表大会”,届中撤县设市,其召开的新一届党代表大会应重新排列,名称为“中国共产党xx市第一次代表大会”。党的地方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计算。

六、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是:

(1)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的报告、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3)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5)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

(7)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8)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七、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党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要按照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及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代表资格条件,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既强调先进性和纯洁性,又突出代表性,确保选出合格的代表。一般应具备以下6个方面的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3)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取得显著成绩;

(4)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按照党性原则办事,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监督;

(6)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能够按照要求参加党组织组织的活动,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八、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上述规定,是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提出来的。由于党的各级委员会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情况差异较大,对代表名额的规定应该有所改变。目前的规定,即使党的各级委员会确定代表名额及其上一级党委批准代表名额有所遵循,又有利于从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代表名额的大体平衡。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搞攀比,既要使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又要控制会议规模,以便于讨论决定问题。

确定代表名额,必须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九、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就地方党代表大会而言,选举单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发展状况也可作为分配代表名额的参考依据。分配代表名额一般应注意以下2点:

(1)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但不宜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如党员人数较多,但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对党政机关和少数民族地区要适当增加代表名额。

(2)党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进行选举。可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党员领导干部就地方来说,必须是党委常委;行政负责人,如党员正副省(市、县、区)长;人大常委会党员正副主任;政协党员正副主席;法院党员院长;检察院党员检察长。

就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而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明确,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十、代表产生的程序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其主要程序是:

(1)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2)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严格审核把关,集体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其主要程序是:

(1)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2)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选举单位党组织需要注意的是:(1)一般可按照多于代表30%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按照多于代表2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2)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后,形成考察材料并填报登记表。(3)选出的代表,应当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4)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序进行补选。

十一、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报批

选举单位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时,要呈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提名原则、酝酿的方法步骤、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结构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